在一片“喊打”声中,在“四行仓库抗战纪念馆”前穿着鬼子军装合影并上传网络的几名涉事男子,3人被行拘,2人因未成年被教育训诫。至于处罚依据,警方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一笔带过。
无独有偶,广西宾阳两男子日前在车站等公共场所“扮鬼子”,当地警对该两男子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至于是第二十三条中的哪一款,公众依然只能靠“猜”。
翻一下十几年来的新闻报道,“扮鬼子”现象可说是层出不穷。这类事件之所以引起社会公愤,显然不是因为它们“扰乱”了“公共秩序”,而是因为它们挑战了人类热爱和平、反对侵略的美好感情,侮辱了中国人民“一寸山河一寸血”的十四年抗战,是对历史的遗忘,是对先烈的亵渎。这种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又拿什么来惩处呢?我们的现行法律竟然一直付之阙如,凡有类似事件发生,就只能往“扰乱公共秩序”上靠。
面对“扮鬼子”现象,我们是要反思教育的缺失,谴责这些人对历史的淡忘,但同时更要检讨现行法律的问题。法律不仅是行为的指引,某种程度上还是道德与思想的指引,它告诉人们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不可突破的,什么是不可触碰的。
就在上述两起事件发生的几乎同一时期,两名中国游客因为在德国国会大厦前行纳粹礼拍照,被德国警方逮捕,在国内引起不小的轰动。不少媒体纷纷就此推出种种对国外法规与禁忌的介绍,提醒中国游客“尊重当地法律,尊重当地文化”。这样的提醒当然有其必要,但却让人有“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的感觉——最应该思考的,难道不应该是,“我们为何就没有这样的法律”、“我们为何就没有这样的文化”吗?德国是二战加害者,而中国则是二战中遭受日本侵略的受害者,作为受害者,不应该比加害者更积极主动地以法律制度来警醒铭记历史,来遏止亵渎先烈,来惩处对军国主义的歌功颂德吗?
1994年,德国通过《反纳粹和反刑事犯罪法》,严禁宣传纳粹思想,或使用其标志、口号、礼仪等,制作、散发“可断定为企图继续追求战前纳粹组织目标的宣传品”者,将被处3年以下徒刑或罚金;对纳粹大屠杀等行为“公开地或在集会上予以赞同、否认或粉饰的”,会被处5年以下徒刑或罚金。
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对模仿纳粹行为、宣传纳粹思想“零容忍”,是德国人民的共识。因为他们明白,唯有清算了希特勒与纳粹的思想根源,深刻铭记纳粹思想给人类世界造成的苦难,德国人民才能够直面全世界的目光,重新站起来面向未来拥有明天。而相比于德国,日本则是一个反面典型,日本某些人一直拒绝承认侵略历史,拒绝反省当年发动的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以及亚洲人民造成的深重苦难。这也就是为什么,每当日本政要一意孤行参拜靖国神社或者发表为军国主义张目的言论时,中国舆论总是要拿德国这面镜子,来照出日本某些政客的丑态。
但德国对待历史的态度,不仅是日本的镜子,也是中国的镜子。如何借鉴德国的做法,在法律上对某些反人类、反文明的历史、行为、思想,给予彻底否定,防止它们死灰复燃,是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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