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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难在何处

    在我国的刑事法庭上,很难看到证人的身影,而刑事法庭却是决定一个人自由甚至生死的地方,处理这么大的事,没有证人到庭接受质证就下决断,这是无法想象的,也是刑事司法备受诟病之处。所喜的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统一证据标准、提高证人出庭率、更好地发挥庭审作用,就是这场改革的重头戏,相关纲领性文件亦已出台。

    其实《刑事诉讼法》早就对证人出庭问题有过规定,是什么原因在执行过程中不如人意呢?且看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从这个条文来看,证人是否出庭,是建立在法院是否认为有必要的基础上,当事人及辩护人作为利益方,肯定有申请证人出庭的动机,但只要法院来一句没有必要,那这个证人就不会出现在法庭上了。

    有的法官在接到辩方的证人出庭申请后,还要征求控方的意见,由于立场不同,控方定是不想节外生枝,顺利完成犯罪指控的,辩方的证人出庭在其看来就是添乱,更有甚者,有的证人就在法庭门口等着作证,但就是不让进来。

    法院在没有开庭前就认为证人出庭没有必要,将证人排除在庭审活动之外,就给人有未审先判的嫌疑,辩方既然提出证人出庭作证,肯定是认为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这应该引起法院的重视才对,而法院单方草率地用口头的方式在庭前就做出不让证人出庭的决定,就相当于未经法庭审理,就事先认定了这个证人证言是没有争议的,这难道不是先入为主吗?

    就目前的刑事司法改革来看,依然将证人出庭是否有必要的认定给了法院,接下来的庭审虚化现象能否改观,拭目以待。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许昔龙    编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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