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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台严查“红包贿选”过苛吗?

近日,在浙江省天台县,一候选人在微信群里发了60个总金额100元的红包,为竞选村委员会主任拉票遭到查处。一时间,有为明察秋毫叫好者,也有为人均1.67元不值者,更有为兴师动众不解者,议论纷纷。

按常理来说,在选举舞弊、拉票贿选的事实下,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此次浙江天台“红包贿选案”的吸睛之处,在于贿选方式之新、红包金额之小、惩罚手段之严,引起了不少人之间的分歧。人们不禁疑惑,在选举实践中,到底多少金额能够算作行贿?日常随处可见的微信红包,为何成为了违法违纪的手段?如此的兴师动众,有没有过严过苛之嫌?

解答这些问题,显然不能只依靠想当然的猜测。“贿选的方式,即以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构成贿选的具体金额,并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发现扰乱选举制度的行为,立即查处;一经核实,一律撤换。因此,因为红包金额太小而否认贿选性质、批评贿选方式大众而质疑处理结果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实际上,从现代选举制度诞生以来,拉票贿选的余毒一直没有彻底肃清。尤其是近些年来,前有湖南衡阳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案,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9人;后有南充拉票贿选案,对全部477名涉案人员严肃处理;再有辽宁人大贿选案,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可以说,顶风作案者有之,但狠杀不正之风更有之。在民主法治的成长之路上,这样的案件都足以成为见证中国政治的进步、发展和成熟的注脚,提醒人们在法治道路上该有的行走姿态。

时值中共十九大召开之年、地方领导换届之期,从浙江天台贿选案的教训中,可以解读出民主政治的更多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全会的讲话中强调,“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一言以蔽之,只有以更加清明的选举流程、更加严格的选举机制、更加严厉的选举纪律,才能督促各级机关履职到位、党的纪律执行到位,才能最终迎来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来源:人民网    作者:文昕雨    编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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