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做,法在看
2016-10-19 15:45    杭州网

    前两天,病毒样在网上传播、发酵的《杭州,为你羞耻》网文作者被处罚了,刑事拘留、开除公职。处罚消息传开,又有不少人开始同情,认为不就发篇文章吐吐槽嘛,至于要处罚这么重嘛……因为之前看到过这篇文章,所以又去找了些背景资料,本人认为,对网文作者的郭某的处罚用法律这把戒尺一量,还真是毫无瑕疵,只能说郭某是咎由自处。

    我最早看到《杭州,为你羞耻》这篇网文,是我一个外地的同学在微信群里发我的,这是一个自媒体公号上的文章,同学还追问一句“你们杭州怎么搞成这样啦?” 文中“据说G20预算1600亿”、“每个安保警察奖金10万”等等看着就不靠谱,我还在同学群里逐条给他们分析,这里那里怎么可能是真实的……

    此文至所以能流传甚广,是因为在谎言中渗杂一部分无足轻重的非关键事实,而这样主体谎言一部分细节真实的文章,往往具有更大的欺骗性、攻击性和危害性。再来说作者,家住台州,已经半年多没来杭州,而且还是个社区党政部门的公职人员。按常理,他对这些涉及政府预算、开支这些数据应该很专业,也应该很理性,但他就这么信口开河写了,半年多没来杭州,那些个对杭州的描述也只是道听途说了,那句“好比一个纯情秀丽的女子,好端端被整成了搔首弄姿的风尘女郎”让杭州很受伤,很受伤吧。

    这位老兄开始是发在自己的QQ空间里的,后来可能自己也发现被众多的微信自媒体转发,文章的数据、描述以及结论他自己最清楚经不经得起分析核实和较真,两天后自己删掉文章,也自证了他心虚的一面。文责自负,你在码这么长段的文字,并在电脑上点击发送按钮时,就应该也必须准备承担发布这篇文章后引起的所有后果责任!移动互联时代,你别说这是在自己的个人QQ空间里,是写给自己看的之类。即使你原帖删除,那些自媒体公众号抓取后,发癫疯样呈几何级的传播。此文章造成的恶劣影响,远非原作者所能料想的。但你是最初的源头,你推脱不了你的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真的处罚重了吗?

    对于网络谣言如何定性,网络犯罪行为怎样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13年9月先后出台了《网络谣言司法解释》,《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其中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看到这儿,还有人认为郭某的刑事拘留处罚过重吗?这么多篇微信公众号,浏览次数早就数十万计了,而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的第18号公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在做,法在看。笔者也确实为这位网文作者感到不值。前年,笔者一位外省的亲戚,是一个很优秀的公职人员,30岁不到刚被提拔成副处级,一天晚上来同学了一高兴喝了点小酒,散了自己开车回家,半途被交警查到了,酒驾入刑。不说降级,公职也没了,有多少人为之惋惜,但法律只讲公平和正义。

    作为一名党政机关的公职人员,更应该有高于普通民众的素质。吃饭砸锅这种事,是缺乏起码的道德操守。两年前,本省一家市级党报的评论员,在个人微博上长期发表仇视、攻击党和政府的内容,后来东窗事发,被报社辞退。也有人出来说,这小伙不容易,家里孩子小负担重……这时打悲情牌了,码这些文字时去触底线、红线时,咋不就想想会有什么后果呢?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谣言都传播得泛滥成灾了,还会不追究吗?

    文责自负,法律戒尺悬在那儿。一旦越线,再来哭着喊着要从轻发落,要给你机会改正纠错。对不起,会给你机会,但不会是你想要的轻便简易方式,这个时候,法说了算!

来源:杭州网    作者:吴盐胜雪    编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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