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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胎假”pk“霸王条款”,胜负已见分晓

近日,江苏连云港经济开发区猴嘴工业园一家企业的女工按照合同规定开始享受“保胎假”,每月工资标准与在岗正常出勤没有差别。该园在连云港市率先推行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协议》,以合同形式保护女工特殊权益。(3月10日 《中国青年报》)

几天前,一则由河南省商丘市尚博学校女教师在微博上晒出“奇葩”劳动合同引发网友热议,校方竟然对育龄女教师列出“霸王条款”,称若因上学期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工作或中途辞职者,需为其他代课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买单”。与尚博学校相比,连云港经济开发区猴嘴工业园一家企业的做法让人“刮目相看”,该企业女工按照合同规定可以享受“保胎假”,每月工资标准与在岗正常出勤也没有差别。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以来,很多在职女性都开始忙于生二胎,但各单位偏偏都要女性为自己生二孩的行为“买单”。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笔者在这想说的是,连云港经济开发区猴嘴工业园一家企业已经给各单位做了榜样,生育也不再是女性职场路上的“拦路虎”,“保胎假”也已经让众人拍手称赞。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都责无旁贷。一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行事,主管部门主动介入,要针对不同单位的工作特点,围绕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女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度调研,将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以合同的形式加以固定。另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要实行跟踪监督检查,对没有按照协议履约的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以确保女职工的权益得到保护。“保胎假”pk“霸王条款”,胜负见分晓了吧!

来源:人民网    作者:袁莹    编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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